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,切實加強和改進集團公司黨委工作,提高黨委委員議事決策能力和水平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、以及常組通〔2017〕57號文件等有關黨紀及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二條 黨委會是集團公司黨委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。黨委會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上級黨組織文件要求,緊緊圍繞常德交通建設投資事業(yè)及企業(yè)發(fā)展需要,落實新時代國有企業(yè)黨建工作總要求,深入推進開放強市、產業(yè)立市戰(zhàn)略及集團公司全面發(fā)展。
第三條 黨委會議事和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堅持黨領導一切,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,堅決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文件規(guī)定的各項要求。
(二)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,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。
(三)堅持解放思想、實事求是、與時俱進、求真務實,根據上級總體要求,結合企業(yè)實際創(chuàng)造性開展工作。
(四)堅持民主集中制,增強集團公司領導集體活力和黨的團結統(tǒng)一。
(六)堅持黨要管黨、全面從嚴治黨,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。
(七)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,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(guī)以及企業(yè)章程履職盡責。
第四條 集團公司黨委對以下屬于企業(yè)“三重一大”事項履行前置研究程序,提出意見、建議或作出決定:
(一)企業(yè)貫徹執(zhí)行黨的方針政策、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上級組織決定的重大舉措;
(二)企業(yè)發(fā)展戰(zhàn)略、中長期發(fā)展規(guī)劃公益性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方針的制訂和調整;
(三)企業(yè)資產重組、產權轉讓、資本運作、大額投資和大額資金調度等重大事項;
(四)企業(yè)改制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變更形式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調整、下屬分子公司的設立和撤銷等事項;
(五)企業(yè)高中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、考核、薪酬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;
(六)涉及企業(yè)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;
(七)企業(yè)在重大安全生產、維護穩(wěn)定、環(huán)境保護等涉及企業(yè)社會責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;
(八)需要黨委會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章 會議組織
第五條 黨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2次。根據工作需要,可以召開擴大會議,但不得代替黨委會作出決策。
第六條 黨委會出席人員為黨委委員。屬于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黨外人士列席會議。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,黨委應當有計劃地增加列席的人員數量和頻次。
第七條 黨委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。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,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微信方式表達。對黨委會議定事項,會后由集團公司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,向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黨委委員、列席會議的領導班子成員通報。
第八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。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,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和主持。黨委會議題一般由主持人征詢黨委委員、領導班子成員意見后確定。議題確定后一般不再變動,確有必要變動的,應當由黨委作出決定。
第九條 擬提交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以及會議方案,須提前由黨委委員、領導班子成員先行審議、提出意見。黨委委員、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圍繞集團公司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,提出議題意見建議。
第十條 黨委會議題和召開的時間、地點等事項,應在會前3天,由集團公司辦公室通知黨委委員、列席會議的領導班子員;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當同時送達,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提前送達的,可在會場分發(fā)。遇有重要情況需要隨時召開黨委會的,可以臨時通知、隨時召開。
第三章 議事和決策
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事和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,實行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、依法決策。凡屬應當由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,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,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。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,個人應當充分發(fā)表意見。
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決策咨詢機制,黨委會的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,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。專業(yè)性、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,應當組織開展分析論證、技術咨詢、風險評估、合法合規(guī)性審查;與企業(yè)員工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,應當事先進行公示、聽證;黨委文件應當先由分管集團公司黨群工作的黨委委員審核,再由副書記、書記逐次簽批。
第十三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,應當充分醞釀。需要安排討論的,應當充分安排討論時間,可以采取分組討論等形式進行。討論發(fā)言應當緊扣主題、簡明扼要,多提建設性意見和建議。
第十四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,必須執(zhí)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決定重要問題,應當進行表決。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,應當認真考慮。如對重要問題發(fā)生爭論,雙方人數接近,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(zhí)行外,應當暫緩作出決定,進一步調查研究,交換意見,下次再表決;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,請求裁決。
第十五條 黨委會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,采用舉手、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,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。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。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。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,應當逐項表決。
對黨委委員、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,須經其所在黨支部表決通過后,由黨委會依據權限作出相關決定,并按黨章等黨內法規(guī)制度規(guī)定的程序執(zhí)行。
第十六條 黨委會由集團公司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如實記錄。討論人事議題時,應當實行雙記錄制度,由集團公司辦公室、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分別負責記錄。
第十七條 黨委會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,應當形成決議或者決定,由黨委書記簽發(fā)。黨委會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,一般應當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。
第四章 決策實施
第十八條 黨委會作出的決策,由黨委副書記負責組織實施,提出貫徹落實的明確要求和具體措施,并按照黨委成員分工負責組織落實。
第十九條 黨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督查和評估機制,加強對黨委會決策執(zhí)行情況的督促檢查,適時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工作,推動決策落地生根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向黨委會報告決策執(zhí)行情況,并自覺接受監(jiān)督。
第二十條 黨委委員、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充分發(fā)揮示范引領作用,帶頭貫徹執(zhí)行黨委會決策,推動決策在本企業(yè)落地落實,自覺接受黨組織、黨員群眾等各方面的監(jiān)督。在執(zhí)行過程中發(fā)現重大新情況、新問題,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。
第二十一條 各個黨支部應當履行執(zhí)行責任制,切實抓好黨委會決策的落實。在決策執(zhí)行過程中,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黨內報告工作制度要求,及時向黨委報告有關執(zhí)行情況。
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辦公室、黨群工作部應當履行好抓落實的職能,按照黨委會要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工作,負責推動黨委會決策的落實。
第二十三條 因實際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黨委會作出的決策在執(zhí)行過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,應當按照誰決策、誰調整的原則,通過召開黨委會決定。
第五章 紀律要求
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堅決貫徹執(zhí)行中央、省、市有關決策部署及上級組織決定,任何決策部署都必須以貫徹中央精神為前提,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,始終在政治立場、政治方向、政治原則、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黨委委員應當旗幟鮮明講政治,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不斷增強政治意識、大局意識、核心意識、看齊意識,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,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、自行其是,不得公開發(fā)表不同意見,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定。
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議事和決策必須嚴守組織紀律,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者各自為政,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、決而不行,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(guī)。
黨委委員對黨委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(zhí)行,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。
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應當按照中央八項規(guī)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上級組織有關實施辦法,嚴明會風會紀,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。黨委委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,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或中途離開會場的,應當向會議主持人請假。
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全體參會人員應當嚴守保密紀律,對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嚴格保密,不得泄密。
第二十八條 黨委會應當自覺接受黨內監(jiān)督和黨外各方面監(jiān)督。違反本規(guī)則有關規(guī)定的,按照黨內相關法規(guī)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律規(guī)定進行相應處理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九條 本規(guī)則由黨委負責解釋,具體解釋工作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承擔。
第三十條 本規(guī)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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